发布时间:2024-09-18 文章来源:鸿宇科技 浏览次数: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提高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确保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和地方配套用于我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改造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试点企业经改造后,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认定达到二级(共四个等级)及以上水平的,对于企业在试点期间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符合要求的数字化改造资金投入,按照项目投资额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数字化服务商能力提升
围绕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细分行业,开展“链式”案例评选工作,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开展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小快轻准”产品服务评选工作,对于获评数字化转型优秀产品的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和细分行业平台(产业大脑)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细分行业平台(产业大脑)建设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
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智库、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每家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费不高于0.7万元。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估
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智库、服务机构等单位,对被改造企业的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进行监测验收服务。每家企业监测验收的费用补贴不超过1万元。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业活动和智库服务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实训、优秀经验推广应用、参与制定各级标准、开展“小快轻准”产品和“链式”案例及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征集遴选活动等服务补贴资金不高于300万元。
(七)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配套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
第七条 市工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企业、“链式”转型案例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征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申报、初审、复核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数字化转型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区县工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
(三)复核。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各区县工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区县工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条 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测评验收,确定支持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沈阳市“好政策”平台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补贴奖励、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申报主体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申报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